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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