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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