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通讯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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