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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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