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武执字第2045号执行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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