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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一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生育长女赵*、二女赵*,2014年9月,被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两个女儿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但协议达成后,被告即将与其一起生活在宝坻城里的长女轰到农村原告处,且至今一直不管不问,长女一直由奶奶照顾,被告完全丧失了一个做母亲的良知。为使长女身心健康成长,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长女赵*随原告生活,抚育费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之长女赵*随被告生活,为使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变更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双方之长女赵*、二女赵三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育费4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赵*随原告生活。庭审中,赵*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商长女赵*随其母即本案被告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生长的情形,经询*亦表示愿随其母生活,因赵*已年满十三周岁,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且所表达的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赵*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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