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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