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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郑**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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