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对被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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