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与被告胡*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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