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付u0026times;u0026times;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