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黄u0026times;u0026times;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u0026times;u0026times;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于2010年离婚,儿子黄一X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现在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如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之子黄一X由原告抚养。
原告刘u0026times;u0026times;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0蓟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黄u0026times;u0026times;未参加本院庭审,其提交答辩状辩称,由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孩子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u0026times;u0026times;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核实,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23日,经蓟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黄一X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黄*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无法照料孩子的日常生活,原告系公务员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且被告亦同意黄一X由原告抚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子黄一X变更为由原告刘u0026times;u0026times;抚养,随原告一起生活;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