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诉被告李*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第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要求原、被告所生女儿胡*由其抚养,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胡*已年满10周岁,故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询问了胡*对于随父随母生活的意见。胡*表示,父母离婚后,其一直随李生活,并愿意随李生活,不愿意随胡一生活。本院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再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一撤诉处理。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