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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一与杨**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杨*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经北京*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毛二由被告抚养,此后被告反复躲藏、设置障碍、刁难和拒绝原告探视女儿。2012年9月,天津*民法院缺席判决明确了原告的探视权和探视时间后,被告仍反复嘲笑判决并拒绝配合原告合法探视,在原告试图探视女儿时,被告欺骗、恐吓女儿,对原告和女儿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鉴于被告缺乏基本的法律认知能力,反复损害原告探视权和孩子的被探视权,结合其不正常精神状态,原告认为其无法保证女儿正常权利并对孩子正常成长不利,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子女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交(2012)东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2005年通过网络相识,被告系初婚,原告系再婚,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孩子两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2012年9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探视权的问题。2013年原告再婚,原告的父母经常探视子女,不是原告探视,但因双方家庭观念的不一致经常产生争执,对孩子产生的一定的压力。孩子现在北京的重点学校上学,学习成绩很好,随被告一起生活很幸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2009)海民初字第1641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1月11日经北京*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毛二由被告抚养。2012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配合其每周六对婚生女行使探望权一天。2012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协助原告探望婚生女。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已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双方婚生女毛二的亲生父母,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原、被告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原、被告均有抚养婚生女毛二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系自愿放弃婚生女的抚养权,同意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故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以及稳定生活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不适宜变更毛二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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