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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赵*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由被告抚养,原告以电话联系的方式探望孩子。现被告已经再婚,由于工作的原因,被告没有时间和精力更好的照顾孩子。婚生女张*现十四周岁,已经上初中,孩子也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原告现在的生活环境更适合抚养孩子,也有能力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故为了孩子的利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变更婚生女张*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的离婚情况及约定孩子随被告生活。

2、录像光盘1张,内容为张*陈述愿意随原告生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张*。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2月23日,原、被告在天津*民政局协议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张*随其母赵共同生活,张*的抚养费全部由赵独自负担,张一以电话联系方式看望孩子。张*现在黑龙省齐齐哈尔市就读初级中学三年级。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张二通过录像的方式表示同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根据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张*现已十四周岁,其以录像的方式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也有能力抚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张*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女张*自2015年9月起变更为由原告张一抚养。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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