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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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