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u0026times;u0026times;诉被告魏u0026times;u0026times;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u0026times;u0026ti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u0026times;u0026times;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