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杨*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高一与周**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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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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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