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执行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2014)蓟民初字第7107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无固定收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抚养费(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1800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7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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