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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