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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