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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苏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苏一u0026times;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一u0026times;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诉称,原、被告经贵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由被告抚养。鉴于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正处在哺乳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故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2、诉讼费用依法分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抚养费每月500元

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提交证据:1、(2015)宁*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2、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工资收入证明,每月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苏一u0026times;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u0026ldquo;原、被告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2014年11月25日出生)随*告苏一u0026times;共同生活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但自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告苏一u0026times;始终未将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接走,至今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仍与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共同生活。

另查,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在宁河*服务中心工作,月工资1500元。被告苏一u0026times;系农业户口,无固定收入。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尚在哺乳期,且一直随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婚生子苏二u0026times;随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生活为宜。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院认为以每月500元为宜。综上,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子苏二X(2014年11月25日出生)随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共同生活,被告苏一u0026times;自2015年8月始至苏新二X立生活时止,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u0026times;u0026times;当月子女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苏一u0026time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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