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薛诉被告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10-1-402号,申请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