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一×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一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一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婚生一子邵二。2004年7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2013年8月原告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捕,现已判刑入狱。由于原告母亲去世,父亲年老多病无法照料孩子。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邵三由被告抚养,随其生活,抚养费暂时由被告自己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婚生一子邵*,其现系大港七中七年级学生。2004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邵*原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邵*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3月11日原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正处服刑阶段。2014年5月19日原告母亲因病去世,邵*原告父亲共同生活。现原告父亲年满77周岁,且患胃炎、老年性白内障、脑部疾病等多次住院治疗,无法照顾邵*。经询问,邵*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被告现另组建家庭,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另查,2014年7月21日邵二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抚养费,2015年3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自2014年8月份开始每月给付邵二抚养费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该判决现已生效,该案正在执行阶段。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户口簿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现处服刑阶段,原告父亲年岁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庭审中邵二明确表示愿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关于抚养费,被告未出庭,未对抚养费提出主张,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子邵虹博随被告刘共同生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人民币,由被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