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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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