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张*(两岁半)由被告抚养。可是离婚后被告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孩子由被告的父母照看。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后来被告父母不让原告看孩子,称原告应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称被告父母不让原告看孩子应当是被告父母情急之下的气话,原告仍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去探望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生一女张*。2014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女张*由男方抚养,男方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女方随时可以看望孩子。现张*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张*关心不够,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表示其经常回去看望孩子,也给孩子购买衣物。另原、被告双方平时都需工作,均需父母等亲人协助照看孩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另原、被告平时均需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孩子随任何一方生活都需由原、被告的亲人实际照顾。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