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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张*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2014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张*随被告生活,抚育费自负,但自离婚后,被告一直拒绝抚养张*,张*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其抚育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多次找被告将张*接走均遭拒绝。鉴于张*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亦不同意抚养其女,且被告因打架、吸毒几次被处理。现考虑有利于其女的健康成长,并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之女张*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至张*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被判刑后孩子与原告生活,但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去原告处接孩子,原告不允许,为此被告报警。被告以前犯过错误,但已改过自新,能够抚养孩子,被告现在的妻子也愿意抚养孩子,而原告的男朋友不同意抚养孩子,故不同意变更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2014年6月19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双方之女张*由被告抚养,抚育费被告自负。离婚后,张*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张*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

另查明,被告2011年因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7月因吸毒被拘留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于2013年被告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张*被告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张*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且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之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关系变更后,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张*一定的抚育费用。被告提出原告的男朋友不愿抚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5年11月1日起,原、被告之女张*随原告赵生活,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张*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一每月给付抚育费57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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