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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