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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臧*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某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因被告赵*没有实际能力抚养孩子,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居住场所,且孩子为女孩,跟被告生活不方便,被告父母年事已高,被告父亲患病,被告母亲还要照顾被告父亲,没有精力再照顾孩子,再者原告已再婚,家庭收入稳定,跟原告生活,更利于孩子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臧*与被告赵*曾系夫妻,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赵*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赵*某”的抚养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诸*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因需交纳计划生育罚款及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其无力抚养“赵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该事由不是抚养权变更事由,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没有抚养能力或存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形,且原告已再婚,家庭较稳定,“赵某某”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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