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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