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蔺*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蔺*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儿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但被告离婚后经常对孩子打骂,孩子已到上学年龄,被告拒绝给女儿落户口并办理入托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儿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2014年度的抚养费标准每年承担4503元的抚养费至18周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对抚养费的数额也没有异议,但我没有对孩子进行打骂,没有落户口是因为原告把孩子抢去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时协议规定“婚生女徐*归男方抚养,女方自2014年7月20日起每年承担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18周岁,女方探视孩子一月一次,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离婚后,婚生女“徐*”于2014年11月4日起由原告抚养至今,现在原告父母处居住,就读于昌邑市xx街道xx村幼儿园小班,“徐*”于2011年xx月xx日出生。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婚生女徐*乙由原告蔺*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按2014年度的农村居民标准承担抚养费即4503元。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等书证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虽在2013年3月11日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婚生女徐*由被告徐*甲抚养,原告蔺*自2014年7月20日起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于2014年11月4日原告蔺*一直抚养徐*至今,且被告亦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故对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4503元至18周止,共计65293.5元(4503元14.5年),被告对每年承担抚养费4503元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计算的时间,本院认为被告承担抚养费应为64543元(4503元14年零4个月)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徐*由原告蔺*抚养,被告徐*承担抚养费64543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21515元,于2019年7月20日付21514元,剩余21514元于2023年7月20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0元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