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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甲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綦*甲与被告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原告法定代理人綦*乙与被告于年月日生有儿子綦*甲,綦*甲一直随綦*乙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但从未主动支付过。綦*甲于2014年春天得病,需支出大额医疗费。綦*乙现有两个子女,女儿王*于2010年4月12日生,綦*乙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照顾不了綦*甲的日常生活和医疗费开支。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綦*甲随被告生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抚养权是亲权的一种,这种权利只有子女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才享有,作为子女,本身不享有该权利,变更抚养权实际上是对抚养权的处置,子女无抚养权,亦无处置抚养权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该规定亦明确了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主体系父母任何一方,子女本身是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直接起诉或者应诉的。本案中,原告綦*甲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田*变更抚养关系,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綦*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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