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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郝**,被告冯*及委托代理人张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双方于2014年7月4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冯*由被告抚养。但被告再婚后,女儿冯*不同意继续跟继母一起居住,并多次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保证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女儿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冯*十八周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甲辩称,被告同意变更冯某乙由原告抚养,但要求原告保证被告探望孩子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被告不予认可,因现被告无业,且每月要偿还房屋贷款,家里还有60多岁的老人要赡养,原告所要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被告不能一次性支付,诉讼费要求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2014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冯*由被告抚养,原告不需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6月份始,冯*改随原告生活,现就读于潍坊*华小学。2015年6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同意变更冯*由原告抚养,但要求保障其探视权,同时主张其无能力支付原告主张的抚养费。

另查,被告现已再婚,被告主张其未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原告主张其现在没有住房,没有工作,生活比较困难,被告在工地承包工程,月收入10000元左右。原、被告双方离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为被告抚养孩子,所以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被告,孩子现在即将满10周岁,生活开销会比较大,又因双方离婚时曾约定原告不支付抚育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冯某乙的全部抚养费用,每月2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冯某乙十八周岁止。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真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原告所述的逻辑关系,被告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月收入不固定,大约每月2000元左右,原告做销售工作,有收入,被告每月可承担抚养费500元,要求按月支付。

原、被告均同意对被告探视冯*的时间、地点双方协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冯*的父母,在双方离婚后,对冯*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双方虽曾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冯*由被告抚养,但冯*自2015年6月份开始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现被告亦同意冯*由原告抚养,对原告要求变更冯*由其抚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承担抚养费,考虑到冯*的生活和学习所需、本地的生活水平、原、被告自认的收入情况,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且被告不同意,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冯*自2015年9月1日开始由原告张*抚养,被告冯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自2015年9月始至冯*十八周岁止;被告冯某甲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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