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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终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马*从彭*所居住的村庄和济宁*计生局获悉,彭*一直与一有夫之妇在兖州区颜店镇大滋阳村的家中生活,且已育有一女。此事在当地影响极坏,也必然会对马*的二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马*请求法院调查相关证据,维护马*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经济收入远好于彭*,彭*是贫困户,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条件。彭*也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未尽监护责任,而是将孩子交由祖父母抚养。孩子的祖父母没有文化,不会教育孩子,而马*却可以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且彭*不让马*行使探视权,还殴打了马*。如果不变更抚养关系,马*可能会与彭*发生更大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彭*存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形,原审对马*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适用法律亦没有错误。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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