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甲与闫*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甲与被告闫*乙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甲诉称,2011年8月24日原告闫*甲与被告闫*乙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原告经济及精神受打击放弃婚生女儿“闫*丙”的抚养权归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与他人结婚并生一女,其妻并带有与前夫所生一女。被告已无能力抚养女儿“闫*丙”,将女儿“闫*丙”交其年迈母亲在河北省黄骅市代为抚养,原告多次去探望女儿,女儿“闫*丙”生活极为困难,学习成绩下降,并且女儿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通过这几年努力拼搏,在经济及其他方面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足以保障女儿有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综上,被告再婚后生有一女,其妻并带来一女,被告已难以抚养和照顾好女儿的生活和学习,现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请人民法院判决女儿“闫*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闫*乙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8月24日原告闫*甲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与被告闫*乙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闫*丙”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双方离婚后,被告闫*乙未亲自抚养女儿,将女儿“闫*丙”交其母代为抚养,暂在河北省黄骅市读小学。后原、被告均再婚,被告再婚时其妻带有一女,婚后又生一女,并在河北省廊坊做生意,无时间及精力照顾、抚养女儿“闫*丙”。原告想念女儿于2015年5月6日将女儿从黄骅市接回本地安排读书,并购买了房产。原告再婚后,为了孩子今后健康成长,于2015年5月27日与其夫王*办理离婚手续。并于2015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对“闫*丙”征求了意见。以上由本院(2011)乐*初字第103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向法庭举证了其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及离婚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共5份证据,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婚生女儿“闫某丙”虽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再婚后其妻有两个女儿,且被告忙于生意,而将女儿“闫某丙”委托由其母代为抚养,未真正尽到抚养女儿“闫某丙”的责任和义务,女儿跟随其母生活,显然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和学习不宜,现原告将孩子接回本地读书,并购买了房产,保障了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且孩子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抚养,现根据原告的抚养能力、条件、环境综合考虑,原告主张变更女儿“闫某丙”的抚养权应予支持。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女儿“闫某丙”变更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