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纪*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刘*甲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甲与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邢*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甲与闫*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杨**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