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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纪*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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