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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