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张**与邢*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甲与闫*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