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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邮政机构以无该地址为由退回,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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