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被邮政机构以无该地址为由退回,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张**与邢*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皮春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李*与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付*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