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位*、付*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位*、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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