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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艾*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艾*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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