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李*与被告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窦**与皮春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付*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艾*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