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窦**与皮春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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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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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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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艾*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任某甲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