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诉被告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王*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李*与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付*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