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皮春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诉被告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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