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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发现被告无生育能力,加之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调解离婚。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由于孩子与被告无血缘关系,我申请做亲子鉴定。再说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请求判令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一直随我生活,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孩子是我的,无需做鉴定。

查明:年月日原告孙*与被告杜*甲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手续。2004年原告生育一子,名杜*。2010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杜*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元。现(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杜*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被告与杜*亲子关系不存在,被告予以否认并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被告户籍证明证明、本院对杜*的调查笔录在卷,经质证、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子杜*在双方离婚后,长期随被告生活,原告一直未按调解支付子女抚养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以杜*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被告与杜*亲子关系不存在,但原告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不能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原被告之子杜*在双方离婚后,长期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明显对孩子生活、成长不利。本院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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