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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