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任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