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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阳少民初字第77号宋*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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