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被告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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