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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朱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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