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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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