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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