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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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